执行为正生物审计项目存在六大问题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CPA收警示函
时间:2025-07-06 01:34:41 出处:娱乐阅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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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英贤、为正问题务殷小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生物审计师事收警示函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英贤、项目殷小兰:
你所接受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正生物或公司)委托,及相对公司2020年以及2021年财务报表发表专业意见。执行中审众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正问题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生物审计师事收警示函2021年修正)的项目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及相为正生物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审计底稿中对于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生产经营季节性周期性、行业产品平均价格等描述与实际不符。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你所在执行收付款流程控制测试时描述的内部控制中提及的部分员工实际并非公司员工。
(二)你所针对收款流程描述的关键控制点仅1个,对其他关键控制未充分记录说明,且控制测试时未针对关键点进行检查。
(三)你所控制测试程序中底稿仅记录选取的样本,以及实施程序为“询问”、“检查”、“观察”,未见控制测试样本选取标准、具体检查内容说明。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你所对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执行分析程序时,未正确分析解释部分产品个别月份销售毛利率为负的原因。
(二)你所对主营业务成本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时,对于代付运费凭证,你所仅检查付款申请单及银行回单,未结合公司出口报关方式对公司将代付运费计入成本的恰当性保持关注。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对公司2021年度大额推广服务费进行检查时,未对推广费进行重新测算,未发现公司多计提推广服务费。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你所针对存货发出计价测试中测算差异较大的项目,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说明原因,且底稿中未记录测试步骤、测试结果、测试结论。
(二)你所仅执行从原材料明细账到出入库单的截止性测试,未执行从出入库单到明细账的截止性测试,且在执行从原材料明细账到出入库单的截止性测试时,抽样方法及样本数量均存在不足。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你所对于某供应商2021年度应付账款以及采购额询证函回函差异,未执行替代程序,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差异原因。
(二)你所对某客户兼供应商采用跟函方式进行函证,但底稿记录不足以证明已实施该程序。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你所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陈英贤、殷小兰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改进工作,并报送改进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11月2日